商家卖出的干红葡萄酒含有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成分,但标签上未予标明,买卖双方引发纠纷,因就赔偿数额经工商管理部门调解无果,以致成讼。近日安徽省界首市****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开审理后,经耐心调解,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当庭履行完毕;原告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3月10日,原告刘某在界首市某商场购买7瓶法莱雅优选级2000干红葡萄酒,单价148元,共计付款1036元。开瓶饮用时闻到刺鼻气味,原告怀疑该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便向界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界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饮用所剩5瓶葡萄酒进行封样,该批酒的标签标注:原料为葡萄,原汁含量100%;生产日期为2009年7月30日;保质期10年;原产国为法国;产品标准号G****37。但标签中未标明含有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成分。
??5月9日,经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37-2006标准检验,总二氧化硫(mg/L)技术要求为小于或等于250,该样品检验结果为39,所检项目全部合格。2012年6月8日,界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告某商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2元;罚款2178元。因原被告为赔偿数额未能达成协议,原告刘某向界首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036元,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10360元。被告辩解其销售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同意退还货款,不同意另外支付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干红葡萄酒买卖的事实清楚,买卖关系成立。干红葡萄酒红酒属于饮用食品,所以调整本案法律关系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期待是**的,食品安全法强制要求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当用通用文字标明食品添加剂成分,这一标注提示很重要,因为食品安全达标,并不能排除某些人群对食品中的添加剂成分过敏而导致危险。
??故此,被告以其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抗辩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告要求十倍的赔偿金,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本案原告无人身、财产损害,且经调查被告也不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办案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并与原被告双方耐心交流沟通、阐明以上法律规定,*终促使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3000元,原告主动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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